灌漿所用水泥的技術要求
1.一般規(guī)定
不得使用受潮結塊的水泥。
回填、固結、帷幕灌漿所用水泥強度等級不低于32.5;壩體接縫、各類接觸灌漿不低于42.5。
帷幕灌漿、壩體接縫灌漿和各類接觸灌漿所用水泥的細度宜為通過80μm方孔篩的篩余量不大于5%。
水泥灌漿宜使用純水泥漿液。
(1)細水泥漿液:超細水泥漿液、干磨細水泥漿液或濕磨水泥漿液。
(3)水泥基混合漿液:包括黏土水泥漿、粉煤灰水泥漿、水泥砂漿等。
(4)膏狀漿液:指以水泥、黏土為主要材料的初始塑性屈服強度大于50Pa的混合漿液。
2.摻合料
(1)砂:粒徑不宜大于1.5mm。
(2)膨潤土或黏性土:黏性土,塑性指數(shù)不宜小于14,黏粒含量不宜小于25%。
(3)粉煤灰。
(4)水玻璃。
3.相關試驗
各類漿液中加入摻合料和外加劑(速凝劑、減水劑、穩(wěn)定劑等)的品種、性能和數(shù)量,應通過室內漿材試驗和現(xiàn)場灌漿試驗確定。
普通純水泥漿液可不進行室內試驗。
外加劑凡能溶于水的,應以水溶液狀態(tài)加入。